第一条 为规范单身教工集体宿舍住宿管理,保证单身教工集体宿舍正常流转使用,给单身教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单身教工集体宿舍日常管理及租金价格的核定,单身教工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及人事处负责入住资格的审批。
第三条 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的入住对象原则上为35岁以下,新进校的非武汉市城区户籍、且在武汉市城区无住房的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单身教工,可申请住宿单人间;其他单身教职工可申请住宿两人间。
第五条 申请租住单身集体宿舍的教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江汉大学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在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网站上下载),由所在学院(单位、部门)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二)承租人与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签订《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租赁协议》,并按2个月租金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由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根据宿舍所在区域和房屋状况每三年核定一次。一般于当年的6月20日前核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租金标准,从当年7月1日始执行。
第七条 单身教工集体宿舍实行限期租赁制度。租赁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重新申请审核同意后可续租,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年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在宿舍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认定,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续租,累计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者,超期的第一年,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宿舍占有使用费;超期的第二年,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宿舍占有使用费,以后逐年递增。
第九条 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承租人应在15日内无条件退还宿舍。逾期不退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宿舍占有使用费。
(一)单身教工结婚后或在武汉市城区内已购买住房的。
(二)学校因需要调整宿舍,承租人不服从调整的。
(三)学校因需要收回宿舍,承租人不配合搬出的。
同时,对出国(境)留学、研修、工作逾期不归及辞职、离职离岗、调离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承租人,没有按规定与学校办理退租手续的,学校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宿舍内物品的所有权,可自行予以处理。
第十条 水电费按表计数核定,两人间的由承租人均摊,连同租金按月从承租人下月工资中扣缴。无法扣缴的,一律先预交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入住。
第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拒不改正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自行装修宿舍、改变宿舍用途。
(三)不得擅自拆卸、调换房间内所配物品。
(四)不得转租房屋。
(五)不得擅自调换房间。
(六)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七)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和宠物。
(八)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九)不得在宿舍内做饭、不得使用电热得快等电器。
(十)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
第十二条 人为损坏宿舍内配备的公共家具及设施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属自然耗损的,由学校负责修理或调换。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填写《江汉大学单身教工集体宿舍退租申请表》(在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网站上下载),交由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公寓管理部。
(二)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公寓管理部派员查验住房设施情况,抄录水电表止码,填写《单身教工集体宿舍退房交接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承租人凭《单身教工集体宿舍退房交接单》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当月住宿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凭结算凭证到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公寓管理部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单身教工宿舍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附:《江汉大学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
《江汉大学单身教工集体宿舍退租申请表》
《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