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发票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刘春玲发布时间:2017-09-07浏览次数:6011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1.
由后勤集团财务部对外付款时,对方开具发票所需信息如下:

名称:江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
纳税人识别号:420101441350102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

电话:填写具体经办人所在办公室电话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江大支行
账号:558657526735

2.由饮食公司财务对外付款时,对方开具发票所需信息如下:

名称:江汉大学食堂
纳税人识别号:420101441350102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

电话:填写具体经办人所在办公室电话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东风支行
账号:42001258178053001719

3.由学校财务处对外付款时,对方开具发票所需信息如下:

名称:江汉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420101441350102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

电话:填写具体经办人所在办公室电话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东风支行
账号:42001258178058009898

  

友情提示:各位办理报销的人员应首先分清报销资金的渠道,搞清楚报销的资金是由哪个部门支付,然后再向付款单位提供相应的开具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