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党员干部、教职工理论学习报表(12.15)

发布者:刘春玲发布时间:2016-12-16浏览次数:524

编号:报送时间:20161215

单位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学 习

时 间

2016.12.15

学 习

地 点

中心二楼

会议室

范围

中心组自主

理论学习

集中学习()

主持人

  

扩大学习(  )

教职工理论学习( √  )

主讲人

余青明

形 式

集中学习

参 加 学 习 人 员

参加人员(姓名)

全体教职工

缺席人员(姓名)

出勤率

100%

学习内 容主题

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二、湖北省纪委曝光7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案例

  

  

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内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湖北省纪委曝光7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案例

1.湖北理工学院副院长王青云大办女儿婚事敛财

2.襄阳市樊城区委副书记鄢汉生大办父亲丧事

3.监利县荒湖管理区党政办副主任贺宝银以乔迁为由大操大办

4.枣阳市吴店镇树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姚正超大操大办儿子婚事

5.随县殷店镇金塔村党支部书记马明军大操大办妻子丧事

6.公安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办事员王命建大办女儿十岁生日

7.松滋市南海镇卫生院主管会计黄珺珺大办母亲六十岁生日

学习情况小结(纪要和效果)

通过对《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和案例学习,全体职工认为:对中央“八项规定”有了更深更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在当前形式下,不仅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普通职工也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在婚丧嫁娶事情中不仅不能大办特办,而且对他人非起直属关系的婚丧嫁娶事情不能参加的同时,也不能利用自己职位扩大消息面。坚持大事小办,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和省市政策要求,不在此问题上犯糊涂和错误。

  

记录人:杨志

负 责 人 意 见

  

  

  

  

  

  

签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