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刘春玲发布时间:2016-04-21浏览次数:3242

江后〔20143

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201442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并下达施工任务单及中心自筹经费的单项造价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内的所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三条单项造价预算在10000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修缮服务与工程管理部按照《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项目施工任务单》的维修内容、维修预算和维修工期等要求,召开部门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聘用施工单位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织和安排直接施工。

第四条单项造价预算在10000——30000元的专项维修工程,修缮服务与工程管理部按照《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项目施工任务单》的维修内容、维修预算和维修工期等要求,召开部门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并报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学校聘用施工单位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织和安排直接施工。

第五条单项造价预算在30000——100000元的专项维修工程,中心按照《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项目施工任务单》的维修内容、维修预算和维修工期等要求,由中心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聘用施工单位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织和安排直接施工。

第六条中心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预交纳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第七条 工程造价以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任务书所下达的维修内容、工程预算为基准,严格按核定的施工内容和预算执行,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属必须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须办理变更及增加施工内容的相关手续,批准后由出资方出具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变更,否则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第八条计价取费规定:

1.本工程套用鄂建(2009251号文颁发的《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若维修定额中无适用定额子目方可套用相关现行其他定额。

2.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工程施工期的武汉市《工程造价信息》,若信息价中无列示的,要办理有效的材料价格签证手续。若列示的是中心签认的材料价格可作为材料价差处理的依据,若列示的是中心签认的包干价格不再计取任何费税。

3.工程造价在30000元以下的项目不计施工困难增加费和高级装修及设备保护费.

4.不计取税金。

第九条工期

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工期,除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中心施工计划变更不能施工或因出资方选用材料耽误工期等原因外,若出现延期的情况,中心有权追究施工方违约的责任。每延期一天的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2%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中心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另行赔偿损失。

第十条 工程质量

工程应确保合格,力创优良。应严格把好工程施工质量关,按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如发现野蛮施工现象或未遵守文明施工要求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每发现一次,施工单位除按要求整改外,另应向中心支付100——5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

若中心指定的材料是《武汉市工程信息价》中无列示的,必须在施工当期由中心书面签证。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供,其质量由中心现场施工管理员认可。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承接中心发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对相应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2.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先行自检,并通知中心相关人员于24小时内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即办理签证手续。如中心相关人员经书面通知后仍逾期未到,施工单位须作好记录,报中心及学校有关单位予以认可。

4.施工单位要保证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期间若出现由施工单位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修缮服务与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对竣工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应以国家颁发的规范标准及施工方案或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中心交齐所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竣工决算书(变更及验收签证等资料必须是出资方和中心有关人员签字的原件),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学校审计部门。

2.中心收到学校工程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结清。如遇中心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

3.按审计报告的工程造价总额的5%留作工程质量维护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将余款付给施工单位。

4.施工单位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审计处的有关审计规定及有关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保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厕所保修2年,屋面、外墙防水保修5年),保修期内确为施工单位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中心通知的24小时内进行无偿修理,否则中心自行安排修理,其费用在保证金内开支。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提交由用户签署的认证质量回访意见,经中心修缮服务与工程管理部签署意见后,将质量保证金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修缮服务与工程管理部建立学校聘用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档案和考核淘汰机制。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办公室2014年4月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