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米国伟发布时间:2024-09-03浏览次数:98

江汉大学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汉大学章程》《江汉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后勤服务保障等重大任务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用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中心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或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教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人员引进、教育管理重要事项。

(四)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中涉及重大改革项目,重点工程实施,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请假。根据需要,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来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子以确认。

第十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中心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中心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中心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中心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