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米国伟发布时间:2024-09-03浏览次数:12

江汉大学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恩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汉大学章程》《江汉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服务保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后勤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酥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发展规划、各部门服务保障职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中心所属各部门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5.重点工作项目立项、大宗物资采购等后勤服务保障重要事项;

6.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职工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重要事项;

2.后勤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制定,后勤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等重要事项;

3.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各部门建设、服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的非计划内、非预算内重大服务保障事项以及使用大额资金事项。

(四)后勤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成员为后勤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心办公室、人力资源与考核部以及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需列席参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中心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